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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是个什么样的地方?(4/7)

好惹事。执法机关不依靠群众,不重调查研究,偏听偏信或者搞逼供信,明知错误羁押,又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羁押,这是和刑法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相悖的。故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们以法律的名义请求省、市、县人大、检察、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错误羁押、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应予以纠正。得知案犯的辩护律师多方投诉后,叶县公安局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使“铁案”更铁,1997年8月19日,再次提审周广军。周广军按提审干警的意思供述道:“我就不会喝酒,一点也不敢喝。”

周广军的供词从根本上否认了两位律师“司法建议书”的真实性。

然而,令叶县公安局始料不及的是,1997年9月,在漯河市抢劫、杀人的凶手史纪方、朱俊山落网后,向深河市公安局供述了1996年2月3日曾在叶县仙台镇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叶县公安局闻之大惊,十分尴尬,但一时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因此,在10月中旬,仍然对已知真凶被漂河警方抓获的辩护律师说:案情重大,正在侦查。

令人可笑的是,真凶史纪方落网后,向深河警方供述道:“‘23’案件后,我在叶县偷自行车时被抓,曾和周晓东关押在一起。一天晚上,我问周晓东是怎样进来的,周晓东说他是‘23’案件的凶手。我又惊奇又高兴,觉得这下可有替罪羊了。所以,在叶县公安局审讯时,我就没有交代‘23’案件的事。关押期间,我还和周晓东开玩笑,说就你那熊样,咋看也不象个杀人凶手。周晓东说你那熊样,公安局为什么不抓你唉,反正这次我俩犯的是死罪,不供出真相,万一叶县公安局错杀了周晓东,怪冤的。”

真凶已经供认,那么假凶的处境又将如何呢?

市检察院“明察秋毫”

县公安局“知错就改”

1996年6月27日,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将两周的案卷移送到平顶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雷举在对案情全面审查后,发现不能证实两周有作案时间,就于1996年7月26日,将案卷退回叶县检察院补充侦查。

经过一年的补查,1997年10月9日,在“23”案件真凶已经被漂河市警方抓获之后,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又极不负责任地再次将两周的案卷移送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雷举发现案卷中没有补查两周的作案时间,甚感惊疑。于是,在起诉处处长张春生的指示下,雷举提审了两周。周晓东、周广军见检察官此次提审没有动刑,就道出了各自的冤屈,并列出案发当晚自己在村里活动的证人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就到两周所在的小王村走访,证实了当晚两周在村里的活动时间,从而基本排除了两周参于“23”案件作案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惊悉“23”案件真凶己在漯河市落网。

人命关天。副检察长邓永康当即带领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河南省公安厅五处领导的协调下,同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侦处干部一起赶赴漯河。漯河市公安局提审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史纪方、朱俊山,并且复制审阅了“23”案件证据材料。其间,平顶山市检察长李满圈多次听取“23”案情的汇报,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办案,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经过甄别分析,检察官们发现:

1、史纪方、朱俊山供述,在抢劫杜松柱时,史纪方不慎用刀划伤了自己的头部,随手从杜的大衣里割下一条布包住头。漯河警方提取杜松柱的大衣,发现大衣内里确实少了块布。而在此之前杜松柱并没有发现此事;

2、在抢劫刘国良时,史、朱供述曾见到一骑摩托车、穿制服的人,双方有对话,经查属实。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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