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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匪伏法(5/6)

差距不大,就对这里能发生这样大的案子感到些困惑,现在他明白了。社会性犯罪是没有地区界限的。闫自忠离开鹤岗是在早晨。那时天色又阴沉下来,似乎酝酿着一场大雪。他的汽车经过街道,他望着街上同样是灰蒙蒙的人影,又闪过一个念头:也许穷困地区的罪犯把生命价值看得更低。

1995年3月2日8时整,鹤岗市中级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了孙海波、闫文宇、田雨抢劫杀人案。在这之前。三人已于2月28日收到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那天离“128”案刚好整整一个月。三个人都没有同意请律师,保留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三个人都承认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他们的罪行属实,并且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后,三名同伙是初次见面,孙海波面无表情,闫文宇见孙海波时目光略有躲闪,田雨见孙海波时神情则显得亲热。法庭上宣读有杨坤的妻子陈新敏的证词、被害人杨坤、杨晓磊的尸检报告、被害人张同才的被害材料、姜生奎的证词、“128”案中十名被害人的尸检报告等。 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们闻听无不掩面而泣,有的当场哭昏过去,法庭上号啕一片。假发套、枪支、子弹、刺刀、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和赃物也被陈列出来。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孙海波等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深,要求法院依法惩办。当审判和问及三名被告有什么为自己辩护时,闫文宇和田雨均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孙海波讲了几句,他说,公安机关在他家收缴的钱,不是赃款,是他有爱人为过年向别人借的钱。另外,买电视机的钱他记不清是他出的还是张惠如出的。审读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问各被告是否提出上诉,三人均表示不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7日核准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以(1995)鹤刑初字第12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海波犯抢劫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闫文宇的罪名认定和刑事判决与孙海波相同。田雨的罪名比孙、闫二人少了一项非法罪和一项盗窃罪,因此判决上少了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四年,但执行上都是一样的。三名罪犯在罪名成立上的项目之多,判刑上的重复累计之多,也是鹤岗法制史上创纪录的。他们每个人的罪名都合当枪毙三回、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次不止。 1995年3月11日上午7时,孙海波等三名死刑被验明正身,没有留下遗言和信札。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宣判执行大会结束后,三名罪犯立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执行前,三个人最后道别。田雨说:“大哥,我还行吧?”孙海波说:“行。”闫文宇也说:“大哥,我还行吧?”孙海波看看他,说:“你也行。”孙海波多少有点宽慰闫文宇,但他自己又由谁来宽慰呢?即按照他们自己的信条,他们也没有成为设计中的“英雄”。因为他们选择了从老百姓那里抢夺钱财、戕害生灵的道路,自甘与人民为敌,这就注定了他们的失败,仅是被他们夺去可贵的生命的十四个冤魂,也不会容许他们逍遥法外而仍旧活在世上。何况他们还面对着比他们强大十倍、百倍的人民公安。他们意识不到,在老百姓的哭诉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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